離婚前男子買的雙色球彩票中了大獎卻瞞著妻子,離婚后第二天男子就偷偷兌了獎。那么問題來了——這筆巨款前妻有權利分享嗎?本周一,市二中院給出了終審判決:彩票獎金屬于男子與前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由男子支付前妻一半的彩票獎金。
法院的判決依據(jù)是什么?家庭共同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有何區(qū)別?
法院審理查明,梁平男子熊先生與袁女士原系夫妻關系,與熊先生的父親和母親曾女士共同生活。熊先生曾經營過彩票投注站。
2015年2月17日,熊先生得知自己投注的雙色球中獎后,便要求與袁女士離婚。熊先生表示,之前以女兒名義買的一套房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并主動承擔了購房貸款的償還義務,同時償還袁女士家人欠款10萬元。
同年2月25日,熊先生與袁女士在梁平縣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袁女士對熊先生彩票中獎之事不知情。
同年2月26日,熊先生前往重慶福利彩票中心兌獎,之后將該款存入自己的銀行卡中,并于當日通過轉賬方式,向陪同自己兌獎的兩位親屬各轉入50萬元,其余歸自己占有和處分。
事后,袁女士從朋友處得知前夫熊先生中獎,認為彩票獎金是自己與熊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遂將熊先生起訴到梁平縣法院,要求分割這筆獎金。同時,熊先生的母親曾女士也申請參加訴訟,聲稱彩票系自己購買。
一審法院認為,袁女士未提供足夠證據(jù)證明彩票系熊先生購買,中獎獎金不宜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應認定為是熊先生、袁女士和熊先生父母四人的家庭共同財產,判決袁女士分得獎金115萬元。
袁女士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熊先生、曾女士二人也以袁女士分得的獎金過高為由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綜合購買彩票、熊先生與袁女士離婚及兌獎的時間先后以及離婚協(xié)議內容等情形,認定中獎彩票為熊先生購買,兌獎所得460萬元屬夫妻共同財產。二審改判由熊先生支付袁女士彩票獎金23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梁平男子熊先生與袁女士原系夫妻關系,與熊先生的父親和母親曾女士共同生活。熊先生曾經營過彩票投注站。
2015年2月17日,熊先生得知自己投注的雙色球中獎后,便要求與袁女士離婚。熊先生表示,之前以女兒名義買的一套房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并主動承擔了購房貸款的償還義務,同時償還袁女士家人欠款10萬元。
同年2月25日,熊先生與袁女士在梁平縣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袁女士對熊先生彩票中獎之事不知情。
同年2月26日,熊先生前往重慶福利彩票中心兌獎,之后將該款存入自己的銀行卡中,并于當日通過轉賬方式,向陪同自己兌獎的兩位親屬各轉入50萬元,其余歸自己占有和處分。
事后,袁女士從朋友處得知前夫熊先生中獎,認為彩票獎金是自己與熊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遂將熊先生起訴到梁平縣法院,要求分割這筆獎金。同時,熊先生的母親曾女士也申請參加訴訟,聲稱彩票系自己購買。
一審法院認為,袁女士未提供足夠證據(jù)證明彩票系熊先生購買,中獎獎金不宜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應認定為是熊先生、袁女士和熊先生父母四人的家庭共同財產,判決袁女士分得獎金115萬元。
袁女士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熊先生、曾女士二人也以袁女士分得的獎金過高為由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綜合購買彩票、熊先生與袁女士離婚及兌獎的時間先后以及離婚協(xié)議內容等情形,認定中獎彩票為熊先生購買,兌獎所得460萬元屬夫妻共同財產。二審改判由熊先生支付袁女士彩票獎金230萬元。
就本案而言,熊先生、曾女士及袁女士均沒有主張因熊先生與其父母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家里的茶館,其彩票獎金就屬于熊先生與其父母及袁女士共同所有。熊先生、曾女士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熊先生之父的養(yǎng)老金、共同經營茶館的收入等收支實行家庭統(tǒng)一管理,并用統(tǒng)一管理的資金定投彩票的事實或約定。熊先生與袁女士的離婚協(xié)議中,也沒有將以其女名義購買的房屋、共同居住其父母的房屋作為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和債務進行分配或分擔。
熊先生在與袁女士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彩票,雖然在離婚次日才兌獎,但是在離婚前熊先生已明知彩票中獎,其彩票中獎的利益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已能預期。彩票獎金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經營收益,應當認定彩票獎金屬于熊先生與袁女士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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